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申报外资奖励的主体需在2022年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申报产业引进奖励的单位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本次产业引进奖励仅受理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与引进企业实际使用外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5日。
2.申报入口: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
申报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及申报
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查
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四)签订扶持合同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扶持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本年度前海专项预算中支付。如申请资金超出预算,则按受理日期先后排序或申报材料完整度依次发放,对于审核通过但超出本年度预算的申请,在下年度预算下达后予以补充发放。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到企业账户中。
三、申报外资奖励
(一)基础条件
1.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下同)。
2.申报单位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公示的“黑榜”、信用中国(深圳前海)(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失信榜”名单内。
(二)专项条件
1.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相应资金在2022年度到账,申报增资项目的,应在扣除新设项目资金后核算增资项目资金。
2.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申报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不注销,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应按扶持合同约定退回相应资金。
3.申报单位须配合前海管理局及委托机构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4.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不得申报。行业划分依据为《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5.按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金融业项目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三)基础材料
注:1.外资奖励按照项目2022年度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到账资金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计入实际使用外资)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FDI入账登记表记载的到账日期计算当天汇率)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2.申报金额和实际复核金额不一致的,以复核金额结果为准。所涉金额不保留小数点,四舍五不入。
四、 产业引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条件
申报产业引进奖励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需为成功促使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案认可的招商机构。其中,项目落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促成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2)促成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企业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3)促成外资项目,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2.申报单位须在项目落地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引荐备案表手续,逾期办理,不予发放奖励。
3.申报单位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
(二)基础材料
(三)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的奖励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五、材料报送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5.本事项中涉及的金额填报均以万元为单位,不保留小数点,四舍五不入。
六、资格复核
申报单位每年进行资金申报时,都需进行资格复核,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七、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应退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前海合作区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不得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五条,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三条重复申请与享受。
(五)咨询电话: 0755-88105253、0755-88105481
附件:1.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申报表
2.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际使用外资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
3.外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
4.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5.前海管理局2023年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产业引进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6.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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